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:王斯
南寧一家健康咨詢公司本來在大型商場內(nèi)開設場館,針對孩子開展體能訓練課程,卻擅自將場館搬遷至他處,家長陳某認為公司方違約,要求退還課程費遭拒。上課的地點變更,公司方算不算違約?近日,南寧市良慶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:公司方違約,退還陳某課程費4300元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損失。
2021年1月,陳某花8000元(100元/課時×80節(jié)課),給孩子在廣西某健康咨詢有限公司購買“體能團課”課程,當時該公司的教學場館在南寧市五象萬象匯。雙方還約定,陳某所購買的課程只能在該場館使用,未經(jīng)同意,不得轉(zhuǎn)讓給他人或隨意更改課程。
隨后,陳某的孩子在該場館上了一年多的課程,共使用37個課時。可到了2022年11月初,陳某卻被告知,教學的場館已變遷至南寧市良慶區(qū)華潤二十四城潤街,要上課只能到“潤街店”。陳某認為該場地太小,孩子跑不開,決定暫時不去上課。
2022年11月29日,陳某向培訓方表達了場館達不到要求,考慮退費的想法。培訓老師表示,因商場漲租導致他們遷店,但他們會保持課程服務質(zhì)量,環(huán)境存在一些落差,不過他們會進行改善,不同意退費。
因公司方不同意退款,陳某遂訴至南寧市良慶區(qū)法院。上課的地點變更,公司方算不算違約?
法院認為,雙方簽訂的《課程服務協(xié)議》合法有效,合同中約定,未經(jīng)協(xié)商一致,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(nèi)容。雙方約定的上課地點為萬象匯的場館,《課程服務協(xié)議》也約定陳某購買的課程“只可在合同約定的場館使用”。被告未經(jīng)陳某同意,單方將萬象匯的場館關閉,并將上課地點遷至潤街的場館。雖然被告辯稱場館變更并不增加原告交通負擔,新場館更方便家長接送孩子等等,但變更場館并不屬于不可抗力等因素,因此,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違約。
最終,法院判決公司方向陳某退還預付款4300元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損失。目前,該判決已生效。
類似報道>>
“你們說是霸王條款就是霸王條款?”南寧某兒童運動中心拒絕給顧客退費,被部門約談
本文由南國早報原創(chuàng)出品,未經(jīng)許可,任何渠道、平臺請勿轉(zhuǎn)載。違者必究。
編輯 戴昕明
校對 麥雪莉
責編 楊波
審核 劉飛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