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:盧荻
近日,梧州的陳先生反映,他準備以8.3萬元的價格,在南寧的一家二手車行購買二手車。交了2萬元定金后,卻發(fā)現(xiàn)貸款清單上的車價變成10.85萬元,他想改付全款,車行又稱得再加20%車款。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,遭拒。對此,二手車行進行了回應。
陳先生說,4月23日,他到西鄉(xiāng)塘區(qū)的“喜車薈”二手名車行看車,選中了一輛2016年款的福特野馬二手車。該車行駛里程8.1萬公里,成交價8.3萬元。他約定分期付款,交了2萬元定金后,簽訂了二手車買賣(中介)合同。
涉事店鋪。除特別標注外,本文圖片均由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盧荻攝
陳先生表示,自己在銀行辦理貸款征信審核時,發(fā)現(xiàn)貸款清單上車的價款變成了10.85萬元,還有GPS安裝費、轉(zhuǎn)讓費等費用,加上利息后總費用將近14萬元。他覺得車價過高,遂向店長提出改為全款買車。店長稱,若改為全款,車款需要上浮20%。
“我覺得自己被忽悠了,就提出解除合同退定金的要求,但遭拒?!彪S后,陳先生向12315反映。
據(jù)悉,雙方簽的合同有一欄手寫的補充協(xié)議,條款稱:應乙方要求此車為按揭車輛,乙方征信通過需配合完成按揭,如不配合,則視為單方違約,定金不退。
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(中介)合同。
4月25日,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來到涉事車行了解情況。店長高先生稱,陳先生看到的“10.85萬元”是銀行評估價,實際車款仍以合同的8.3萬元為準,車行并不存在擅自漲價的情況,且雙方已談妥成交價為8.3萬元。
高先生表示,因分期付款和全款買車的價格不一樣,根據(jù)合同條款,如付款方式有變動,價格需在原車車價基礎(chǔ)上上浮20%,這一條款符合合同約定。此前陳先生選擇按揭貸款,銀行已為其辦理貸款業(yè)務(wù),征信已通過,若陳先生違約,無法退定金。如果陳先生對此有異議,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。
當初陳先生選中的二手車。受訪者供圖
廣西善仁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陳曉輝認為,買賣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(中介)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在未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和公序良俗等情形下,應認定為合法有效,雙方應受其約束。交付2萬元定金后,如果陳先生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,其應承擔違約責任,根據(jù)定金罰則規(guī)定,如果買方違約,定金不退。另外,定金不應超過合同價款的20%,在本次事件中,陳先生可向二手車行主張退還部分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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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 肖海燕
校對 麥雪莉
責編 梁冰欣
審核 孫妮